北京一家公司在网络点播软件开发完毕后,发现其中一名编程者不见了。该软件产品一投入市场即被看好,随之另一家企业也推出了相类似的软件产品,而与之有关的人员正是那位“不辞而别”的编程者,由此引发了两件颇受电脑界人士和软件商关注的计算机软件权属纠纷案,其中一件于7月19日得出初步结果,另一件尚在审理之中。
21岁的胡某在京城一所著名学府未完成学业,便毅然加入“中关村科技园区”的新生代中,其主持开发的几项软件相继面市,引起了几家大公司的注意。1997年6月,海洋公司力邀胡加盟后,于同年夏天投资30余万元,对教育网络点播系统——海洋VOD系列软件进行开发,胡承担其中两个模块的编程工作。1998年8月,胡与其他开发人员及公司领导均参加了软件整体测试。正当公司上下为该软件的开发成功欣喜之际,却不见了胡的踪影。
胡走后不久,海洋公司向中国软件登记中心申请对海洋VOD软件的著作权登记,并于1999年元旦前夕取得登记证书。该软件被投入市场,反响之好出乎海洋的意料。但随后用户反映,有一家公司生产销售的教育网络点播VOD软件,除界面稍有不同外,软件内容与海洋VOD软件基本一致,且该软件已被人以个人名义向软件登记中心申请了著作权登记——该人正是从海洋公司不辞而别的胡。
今年4月,海洋公司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被侵权为由起诉胡,而胡随后也一纸诉状将海洋公司推上了被告席。7月19日,胡诉海洋公司计算机软件权属纠纷一案在海淀法院开庭审理。庭上,胡坚持认为自己不是海洋公司的职员,双方从未签订过劳动合同,海洋VOD软件是其自行组织开发完成的,海洋公司只是委托人,不是著作权人。按法律规定,委托作品未签订合同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故请求法院撤销海洋公司的VOD软件著作权登记。
海洋公司则提供了胡所填的一张承认其曾在海洋公司任职的表格,其在该公司领取工资、报销各种费用的单据,及其他开发人员证言等,认为该软件是胡任职期间公司的职务作品,应由海洋公司享有著作权。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定海洋VOD软件系职务作品,该软件著作权由海洋公司享有,故判决驳回胡的诉讼请求。